2008年02月05日 星期一 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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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劳动关系法外运行  

终结劳动关系法外运行

来源:股票资讯网 阅读: 字体:[ ] 08-03-15
  虽然《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已经开始施行,但对其争议却一直没有停歇。 

  远的不提,单就说说近期颇有影响的几位学者对此提出的尖锐批评。 

  张维迎,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他在3月4日刚刚闭幕的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公开表示,《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可能对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会有致命性的伤害。 

  “这个出发点也许是对的,为了帮助低收入阶层,为了帮助工人和团体,但可能最后的结果相反,这个法律最大伤害的恰好是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民工,包括城市的一些普通的工人。”这位一直处于争议漩涡的学者,依然毫不避讳自己的观点。 

  王一江,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长江商学院教授。2008年2月18日,直接撰文《吁请对中小企业免除〈劳动合同法〉》,呼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尽快通过补充立法,宣布对中小企业实行免除(即不要求中小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他认为这样做,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平高效的和谐社会,有利于同时帮助中小企业家和最底层劳动者两个弱势群体,有利于应对2008年宏观经济面临的挑战,有利于国家长远的健康发展,这样做也完全符合劳动立法的国际惯例。 

  再有就是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张茵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议案,在政协委员之间引发热议,支持力量也颇多。此举更是掀起对《劳动合同法》争议的一个小高潮。 

  当然,对于以上观点,不同意见的表达也颇为强烈。3月10日,国际知名财经媒体英国《金融时报》一篇题为《耐克:中国劳动法与国际标准有差距》。耐克在其首份关于在华企业社会责任行动的报告引述“如果把中国《劳动合同法》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规定员工基本保护相比,中国员工所享受的保护仍与其它国家员工存在差距。”并且表示,“我们对于中国政府加大员工权利保护的重要措施表示赞赏。” 

  “如果中国经济界、商界对《劳动合同法》表示一个明确的支持态度,我觉得会是中国企业家的光荣。”华生,知名的经济学家,在不同场合都表达了对《劳动合同法》的强烈支持。 

  3月11日下午,广东省总工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表示,愿意就《劳动合同法》通过电视台或者在报纸开专栏和张茵委员辩论,把事实辩得清清楚楚。但,张茵以“没有必要,也没有时间”拒绝了。但在网上激起的讨论却一浪高过一浪。 

  孰是孰非?或者争议何解? 

  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组长常凯教授。 

  面对诸多对于取消《劳动合同法》的汹汹之声,常教授观点鲜明:“取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只是表明提出者缺乏基本的劳动法制观念。虽然我们有《劳动法》,但这个法律并没有认真在各类企业贯彻实施,特别是一些中小型非公企业。《劳动合同法》的基本作用是要以劳动合同制度为直接目标,推进《劳动法》的实施,实现企业劳动关系运行的法制化。那些“取消”、“废止“、“缓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实际上是要求继续维持企业劳动关系“法外运行”的状况。” 

  他的结论是:“终结企业劳动关系法外运行的时候到了。” 

  (对于此话题的讨论,我们将进行追踪报道,欢迎广大读者参与讨论交流。联系邮箱:hujingyan1@gmail.com) 

  《劳动合同法》的争论是劳资博弈的集中体现 

  《21世纪》:您怎么理解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诸多的反对和质疑的意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常凯:首先,就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等规范的外资企业,绝大部分是积极支持法律的,他们面临的是如何更好地执行法律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的难点主要是一部分非公有制的中小型企业,而且也不是所有的中小型非公企业都反对《劳动合同法》,有相当多的企业在考虑如何执行。 

  质疑《劳动合同法》并非就是反对《劳动合同法》。这里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对于这些不同的情况,应该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 

  一般说来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对于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具体做法和要求,没有搞清楚,人云亦云。特别社会上一些不负责任的舆论对法律的误导,如把“无固定期限合同”宣传成“铁饭碗”,对部分企业造成相当消极的影响,甚至制造了一种恐惧感,似乎这个法律一颁布实施,企业就没法做下去了。对于这种情况主要应该全面准确地宣传法律,理解法律来解决。 

  第二种情况是“拿着不是当理说”。一些企业在《劳动法》执行方面本身就存在违法问题,执行《劳动合同法》就要新账老账一起算,当然想抵制这一法律,要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政府坚持基本的法律原则。 

  第三种情况,法律本身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劳动合同法》有些规定不明确,或难以操作,或有法律冲突,或法律不配套,让企业无所适从。这种情况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帮助企业解决法律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当然,出现反对《劳动合同法》的情况,是很自然的现象。因为这里有利益之争和利益博弈。再有一个原因就是媒体将一部分反对意见放大了。还有,就是我们的相关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艰巨性认识不足,在准确全面宣传法律方面工作不到位。工会对于此法的宣传,特别是面向工人的直接宣传方面,存在着相当差距。 

  一些雇主之所以肆无忌惮规避和反对法律,很重要一个原因是缺乏工会的力量和压力。不过,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站出来应对雇主代表,这是一个很难得的现象。如果真能形成规范性的和体制内的工会和雇主的抗衡,这是一个进步。 

  《21世纪》:有观点表示,现在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导致国内就业下降,特别是对文化层次低、技术含量不高的人群冲击更大,并据此认为应该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您做何评价? 

  常凯:我想知道的是,目前有哪些企业是因为实施了新《劳动合同法》而倒闭的?没有任何数据可以支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导致国内就业率下降。那些要求取消或缓行《劳动合同法》的企业,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当初的《劳动法》就没执行好。《劳动合同法》主要是程序法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劳动法》的实施。要求取消《劳动合同法》意见,实质上就是要否定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这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说《劳动合同法》不保护底层劳动者反而伤害了他们,纯属无稽之谈。颁布此部法律的主旨,就是保护普通的劳动者,特别是底层劳动者,比如农民工就是这个法律保护的重点。《劳动合同法》主要解决不签劳动合同、短期劳动合同和不规范劳动合同的问题,而深受这些问题困扰的正是这些底层劳动者。把一些由于雇主违法和规避法律的做法对于劳动者造成的伤害,如违法解雇、违法转为派遣工等做法,解释成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伤害,不知是依据的什么逻辑。 

  一部分中小企业倒闭,其中原因很复杂。中小企业确实生存竞争很激烈,很不容易,它的竞争对手比如跨国公司、垄断企业、国企都比它有优势。另外,政府各种政策上的一些限制比如税收、关税调整、各种税费,企业自身管理上的问题、融资困难等等问题,都可能让中小企业倒闭。所以必须要弄清楚中小企业是因为什么倒闭了,不能把什么账都想当然地记在《劳动合同法》上。在此,不排除有人在借题发挥维护既得利益。 

  从国际范围来看,凡是有竞争力的国家,有竞争力的企业,都在努力追求一种职业安定。靠短期雇佣、靠低劳动成本不可能具有竞争优势。我接触过许多企业老板,他们说我们不怕《劳动合同法》,因为我们的劳动标准比这个法律还更高。我们觉得这个法律可以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很多企业明确表示欢迎《劳动合同法》,不仅有国企,也有民企、外企,不仅有大企业,而且也有中小企业。 

  《21世纪》:您认为是因为以前有一部分中小企业不愿意跟员工签订合同,现在执行《劳动合同法》才觉得压力大,有难度? 

  常凯:不是一部分,而是相当多的的中小企业多年一直不执行《劳动法》,不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制度在这些企业形同虚设。 

  “劳动合同”不是现在才开始实施的,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国企推行,1995年《劳动法》颁布全面实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数据,到2005年,《劳动法》执行十年了,非公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还不到20%。即便是签定合同,也有60%以上都是一年一签的短期合同,而且这些合同当中不规范、不落实的现象更为普遍,比如欠薪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直接的规制对象重点是中小企业。 

  《21世纪》:这些中小企业为什么不愿意与员工签订用工合同,甚至现在抵制实行《劳动合同法》?这种做法将会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影响? 

  常凯:因为劳动合同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一旦订立劳动合同就会对企业形成约束和限制。而部分雇主为了自身的利益考虑,尽可能地压低用工成本。因为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雇主就可以灵活控制给员工发多少工资、什么时候发工资、以什么样的形式发工资等等。没有合同的约束,雇主还可以方便地随时解雇工人,而且还能逃避为员工上社会保险。对于这部分企业而言,不签订劳动合同自然可以从降低成本和灵活用工得到好处,但对于企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却极为不利,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更是极为不利。企业的长期发展,需要吸引员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订立劳动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首先有一个出发点是保护劳动者,但这不是唯一目的,而是通过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构建和谐的企业劳资关系。和谐、规范的企业劳资关系建立以后,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 

  一些私人企业,眼光仅仅盯在企业盈利上,他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积聚了大量财富,并且希望在非常富有的基础上更富有。但在对待劳工权益问题上,他们却总是千方百计逃避对职工的责任,不愿意给职工最起码的劳动保障。为了实施低劳动成本战略,这些企业不惜涸泽而渔、杀鸡取卵。 

  现实的状况就是,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部分劳动者并没有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或者说,我们的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而抵制《劳动合同法》的做法,更加加剧了劳资矛盾和劳资争议 

  “法外运行”的现象应该终结 

  《21世纪》:您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意义何在? 

  常凯:我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真正意义,在于促进执行《劳动法》。在这里我想特别强调一点,就是相当多的中小企业,在过去《劳动法》实施过程中,基本上“法外运行”。国家有法律,但是这些企业没有认真执行。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由于《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不明晰,违反法律也无法追究其责任;二是政府在发展方针方面过度追求经济发展而忽略了劳工保护。三是工会没有发挥作用。目前,前两种情况已经开始得到改观。 

  《劳动合同法》的特点之一就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成本。政府的发展方针已经调整,这种情况都有助于克服和终结企业劳动关系“法外运行”的状况。 

  《劳动合同法》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还涉及到社会问题。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发展这么快,但我们的社会并没有同步发展,两极分化贫富不均、社会矛盾突出,劳资冲突加剧,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城市的下岗工人,农民工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多大的贡献,但与他们所得并不匹配。这个值得我们深思。工资不应该给员工吗?劳动条件不应该改善吗?工时不应该保证吗?基本的社保不应该给上吗? 

  那些反对《劳动合同法》的声音,有部分人的真实目的是希望维持和继续企业劳动关系“法外运行”的状态,希望继续和维持那种完全由雇主决定的劳动关系状态。这才是最本质的问题。 

  《21世纪》:您的意思是,企业以前对员工欠下的债,不让企业再欠了。以后,企业发展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而不是依然法外运行? 

  常凯:遵法守法是企业公民一个基本职责。不管你喜欢不喜欢这部法律,你对它评价高低都没意义,法律一旦颁布只能执行而不能对抗。和法律对抗,站在法律对面,最终对于企业来说将付出重大成本。适应法律,执行法律,改变自己,实行转型。这才是一个对于企业最有力的选择。企业转型就是要从过去的以低劳动成本为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就是说,企业劳动关系“法外运行”的现象必须终结。 

  《21世纪》:毋庸置疑,《劳动合同法》需要切实贯彻落实,那么,政府要在其中承担什么角色? 

  常凯:加强劳动法律的监管,是国家在劳动关系中最基本的责任之一。这也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重要内容。 

  要实现劳动关系运行法制化,必须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政府是劳动法制的规制者、监督者、救济者、仲裁者,具体要对于法律实施的保证和监管、对于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制裁、对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等方面。否则法律将会流于形式。 

  政府对企业劳资关系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管,这实际上也是对守法、规范企业的一种支持。如果允许那种不守法、不规范的企业继续存在,又是合理的存在,那就是对规范企业的一种权利侵害,结果造成劣币驱逐良币。 

  《21世纪》:您认为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还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政府应该如何解决中小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困难? 

  常凯:在相关的配套政策上,我觉得需要政府调整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植政策。首先,中小企业的税率的问题,目前中小企业的税率负担过高,应该考虑降低;再有,对中小企业的不合理收费要减免。政府对中小企业,还应该在资金上、在技术上加以大力支持;在具体的产业发展政策上,比如出路引导、转产,或者是产业转型,都需要国家要投入力量和资金,加以扶持。 

  这里,还有一个社会保险问题。这对很多中小企业来说压力也比较大,尤其是农民工,涉及到社保全国统筹,农民工愿意还是不愿意上?如果农民工不愿意上,企业还有压力,这项工作究竟怎么去做?我认为国家财政在社保问题上,现在的支出比率太低。 

  另外,在相关社保制度上和政策上,应该尽快加以完善,比如加快解决社保基金的全国统筹问题。对于劳动合同中的社保执行问题,我认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要求。因为社保具体的标准,具体的险种,《劳动合同法》中没规定,当然,这也不应该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问题。但是对此相关配套的制度和规定不明确,企业不知道该怎么执行。关于不同地区和产业的社会保险的险种、缴费标准、缴费的方法,不一定要求全国都一致,可以给地方政府一定的立法空间。这样可以更符合实际,也可以更好地执行。但并不是说不执行法律,仅仅是个完善的问题,是技术化的问题,它和要求废止完全不是一个思路。 

  学界应该引导和支持企业遵守执行法律 

  《21世纪》:有一些崇尚自由市场和私有产权的经济学家对新法提出质疑,认为有可能会打击企业家的积极性,损害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对此,您作何评价?您的观点是什么? 

  常凯:“打击企业家的积极性”,首先要看是企业家的什么积极性?这又回到原来谈到问题上了。目前,中国企业最大的问题是在劳动关系上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够。《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打击那些守法企业家的积极性。如果企业家违法的积极性被打击,我觉的是件好事。我认为,正是企业的违法行为才造成了劳资双方的不信任,以及劳动关系的冲突和矛盾,影响了中国企业和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而且很有意思的是,有学者提了批评意见,却没有对任何具体法律条文做分析,而且也没有分析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之间有什么差别。 

  劳动关系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仅仅用一个经济学派的的观点就完全否定一个法律,是缺乏说服力的! 

  《21世纪》:王一江教授提出,在某种程度上中小企业也是弱者,各国对中小企业都采取保护发展的政策,所以对中小企业应该豁免《劳动合同法》,对此你怎么看? 

  常凯:说中小企业是弱者,必须要明确这个弱者是相对谁来讲。中小企业相对于大国有企业、跨国公司是弱者,相对于政府是弱者。对于中小企业的这种弱者态势,应该予以扶植和保护,包括税收调整、免除苛捐杂税、技术支持、资金和项目支持等。但这不是劳动法律调整的内容。 

  而在劳动关系中,中小企业企业相对于劳动者是弱者吗?不论多小的企业,对于员工而言通常都是强者,是主动者。我们不能“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不是政企关系,也不是企业和企业的关系,它是调整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关系,如果说在劳动关系调整中,要以“弱者”为名义豁免中小企业的法律责任,是没有依据和道理的。 

  而且,实际上,一些规范的中小企业是能够接受《劳动合同法》的,抵触和反对的是那些原本就不规范的企业,是那些原本就欠账的企业。法律并不是你觉得不好就可以不执行,就可以“废除”、“修改”、“缓行”。对于法律缺陷和不足,当然可以讨论如何修改完善。 

  但在对于法律的基本态度上,我们应该尊重和敬畏,而不能轻薄和蔑视。我们不能让那些规范的,守法的中小企业再吃亏。中小企业有规范的,不规范的,《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保护那些规范企业。实际上,劳动合同的问题恰恰是在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我们应该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准确把握法律,通过企业转型加强管理来适应法律的要求,而不能加剧他们对于法律的恐惧感和抵触感。因此,豁免中小企业,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说法。 

  《21世纪》:北京大学光华学院院长张维迎在刚刚闭幕的中国企业家论坛上做主题演讲中指出,《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可能对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会有致命性的伤害。对此您怎么评价? 

  常凯:中国的主流经济学派对中国改革的观点,历来是只站在企业家的角度,注重效益而忽略社会公平,忽略劳动者的感受。而且,中国劳动关系的研究在中国的经济学界,一直是一个被忽略的领域。如果只是在运用自己一贯的思维方式发表评论。这显然是不能够令人信服的。如果对于法律发表评论,起码需要认真研究一下法律条文,需要研究一下劳动关系的实际状况。《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具体条款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会产生致命的伤害,对于经济学家来说需要拿出具体的数据才行,而不能完全凭自己的专业感觉,就可以对法律做出评论。如果不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不结合法律制定的具体背景,就随意评论法律,是不够严肃的。因为他的这种评论缺乏依据,也缺乏讨论的基础和平台。 

  (实习生林美玉、康燕青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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